一男子谎称用贷款付房款,仅支付少量定金骗办过户手续随后抵押获利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13年 房款没付,先给少量的定金骗得房子过户,买房人变房主,把房子一抵押,然后携款“消失”。
“先买后卖”的被告人认为,房子是在买卖双方一起研究都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房产局过户才买下来的,并不构成诈骗。
近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骗得6户卖房人98万元巨款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 买房后交点儿定金先过户 07年2月1日,市民刘某到中介公司登记,想将自己一处房屋卖掉。 2月8日,在中介的牵线下,刘某和买房人蔡某见了面、看了房,对方表示对房子挺满意,双方商定房款为33万元。 等谈到交款时,蔡某说没有现金,用贷款给付房款,并提出先给8万元定金办理过户,剩余的25万元在当年3月30日前结清,还写了欠条。 虽然刘某对此有疑义,但见对方写了欠条就勉强同意了。 等到了结清剩余欠款的时候,刘某给蔡某打电话要钱,蔡某开始还接电话推脱,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,刘某剩余的房款也没要着。 2007年10月,刘某到于洪区房产局查询发现,他的房子早已被蔡某抵押给了典当行,获款31万元。 刘某立即报案。警方经调查发现,被骗的不光刘某一人,蔡某单独或结伙作案6起,诈骗98万元,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81万元。 被告人认为拖欠房款属债务纠纷 在法庭上,蔡某认为他这不是犯罪,是“借钱”。 蔡某辩称,2006年,他听说大连长兴岛有一个工程,他想干这个工程但又没钱,就想到了先付定金,用更名的方法拿到一些房子,等房子更为他的名字或他家人名字后,再用这些房子抵押借款,然后投到大连的工程中,等工程挣了钱再付房款。 “‘借’来的钱一部分顶房款首付和办理更名过户手续,大部分用在跑工程上了。”蔡某曾在法庭上辩称,房子是在买卖双方一起研究都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房产局过户才买下来的,属于他个人财产,有权利抵押,欠他们钱,给他们写了欠条,拖欠房款属债务纠纷,并不构成诈骗。 对于蔡某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,法院认为,蔡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,以支付部分购房款为诱饵,以贷款偿还购房余款的名义,骗取多个被害人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诱骗被害人将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,用上述房产抵押借款,所得款项据为己有,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,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。 法院在对此案审理时认为,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,利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今年12月22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骗得6户卖房人98万元巨款,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 面对判决,蔡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 法院提醒 没结清房款就办过户风险大
针对此案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发出提醒。 目前,绝大多数房产交易都在过户签字的同时结清房款,至少应在房证下发前。但是如果涉及用贷款结清余款,没结清房款就办过户,那交易风险就骤然加大。 为避免交易风险,市民可约定将已经过户的房证放在中介处,由中介代为办理贷款,将贷款的受益人约定为卖房人。如果双方不愿找第三方,也可以考虑以担保的方式,要求欠款一方提供一名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。 对买房人来说,交易完成后结清余款是义务,如果拖欠不给,并不属民事意义上的借款纠纷,应属诈骗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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